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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办理须知
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14-05-30 14:36:55 查看次数:8231
一、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1.单位提供委托中心人事代理的开户申请; 2.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单位公章; 3.持上述材料来我中心办理开户手续; 4.签订托管协议,设立单位代理帐户,建立单位集体委托人事代理关系。 二、变更人事代理关系 1.单位名称变更的,及时办理人事代理变更手续。 2.单位提供变更人事关系申请、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(需加盖单位公章)。 三、终止人事代理关系 1.单位出具终止代理关系的申请; 2.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文件或其它证明材料; 3.结算所欠档案费用; 4.双方终止代理关系。 四、人事档案转入单位帐户 1.提供单位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和现单位的同意接收函,由我中心开具商调函后调档; 2.无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擅自携带的档案,我中心将不予接收; 3.对来档进行审查,检查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; 4.材料齐全的,即时办理存档手续; 5.档案原就在我中心代理的,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函直接转入单位帐户管理。 五、人事档案转出单位帐户 1.单位提供离职人员名单及同意转出函(一人一份),注明档案费用缴纳情况(档案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,交至2014年12月31日即可); 2.根据单位证明材料结算档案费用; 3.将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单位集体帐户。(注:离职人员档案转出单位帐户后须从我中心转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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